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75號
SLDV,107,重訴,275,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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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孫國良
訴 訟代理 人 簡浩軒
       鄧崇義
被    告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英里
被    告 陳文堅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三文股份有限公司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由被告三文股份有限公司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三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文公司)、鄭英里、陳 文堅陳淑芳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文公司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邀同被 告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為其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綜合 授信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並陸續向伊借款合 計新臺幣(下同)1 億元(含甲項額度4,400 萬元及乙項額 度5,6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 年(各筆借款到期日如 附表「利息」欄所載起息日),借款利息分別為甲項:按伊 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55 % 計算,乙項則按伊一 年期定存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055 % 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20% 計付違約金;且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並依借款之約定 利率加年利率1 % 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三文公司均自106 年4 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且如附表所示之各借款均已到 期,迄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三文公司、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書 、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款保證支用書、放款帳號歷



史利息資料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 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 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 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三文公司積欠原告 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為 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三文公司、鄭英 里、陳文堅陳淑芳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文公司、 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9萬2,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89萬 2,000 元),由被告三文公司、鄭英里陳文堅陳淑芳連 帶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編│借款本金 │利 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額度序號│
│號│ │ │ │ │ │
│ │(幣別:新│(年號: │(年號:│(年號:│ │
│ │臺幣) │民國) │民國) │民國) │ │
│ │ │ │ │ │ │
├─┼─────┼────┼────┼────┼────┤
│ │1800萬元 │自107年4│自107年4│自107年4│00000000│
│1 │ │月21日起│月24日起│月21日起│0119 │




│ │ │至清償日│至清償日│至清償日│ │
│ │ │止,按年│止,按前│止,逾期│ │
│ │ │息1.62% │揭約定利│在六個月│ │
│ │ │計算之利│率加週年│以內者,│ │
│ │ │息 │利率1%計│按前揭約│ │
│ │ │ │付之遲延│定利率百│ │
│ │ │ │利息 │分之十,│ │
│ │ │(註:約│ │逾期超過│ │
│ │ │定利率為│ │六個月者│ │
│ │ │1.62% )│ │,按前揭│ │
│ │ │ │ │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 │ │自107年4│自107年5│自107年4│00000000│
│2 │2600萬元 │月21日起│月22日起│月21日起│0119 │
│ │ │至清償日│至清償日│至清償日│ │
│ │ │止,按年│止,按前│止,逾期│ │
│ │ │息1.62% │揭約定利│在六個月│ │
│ │ │計算之利│率加週年│以內者,│ │
│ │ │息 │利率1%計│按前揭約│ │
│ │ │ │付遲延利│定利率百│ │
│ │ │(註:約│息 │分之十,│ │
│ │ │定利率為│ │逾期超過│ │
│ │ │1.62% )│ │六個月者│ │
│ │ │ │ │,按前揭│ │
│ │ │ │ │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 │
│ │ │ │ │算之違約│ │
│ │ │ │ │金 │ │
├─┼─────┼────┼────┼────┼────┤
│ │ │自107年4│自107年4│自107年4│00000000│
│3 │ 190萬元 │月21日起│月22日起│月21日起│0122 │
│ │ │至清償日│至清償日│至清償日│ │
│ │ │止,按年│止,按前│止,逾期│ │
│ │ │息2.12% │揭約定利│在六個月│ │
│ │ │計算之利│率加週年│以內者,│ │
│ │ │息 │利率1%計│按前揭約│ │
│ │ │ │付之遲延│定利率百│ │




│ │ │ │利息 │分之十,│ │
│ │ │(註:約│ │逾期超過│ │
│ │ │定利率為│ │六個月者│ │
│ │ │2.12%) │ │,按前揭│ │
│ │ │ │ │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 │ │自107年4│自107年4│自107年4│00000000│
│4 │ 600萬元 │月21日起│月24日起│月21日起│0122 │
│ │ │至清償日│至清償日│至清償日│ │
│ │ │止,按年│止,按前│止,逾期│ │
│ │ │息2.12% │揭約定利│在六個月│ │
│ │ │計算之利│率加週年│以內者,│ │
│ │ │息 │利率1%計│按前揭約│ │
│ │ │ │付之遲延│定利率百│ │
│ │ │ │利息 │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 │
│ │ │(註:約│ │六個月者│ │
│ │ │定利率為│ │,按前揭│ │
│ │ │2.12%) │ │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5 │4810萬元 │自107年4│自107年5│自107年4│00000000│
│ │ │月21日清│月22日起│月21日起│0122 │
│ │ │償日止,│至清償日│至清償日│ │
│ │ │按年息2.│止,按前│止,逾期│ │
│ │ │12%計算 │揭約定利│在六個月│ │
│ │ │之利息 │率加週年│以內者,│ │
│ │ │ │利率1%計│按前揭約│ │
│ │ │ │付之遲延│定利率百│ │
│ │ │ │利息 │分之十,│ │
│ │ │(註:約│ │逾期超過│ │
│ │ │定利率為│ │六個月者│ │
│ │ │2.12%) │ │,按前揭│ │
│ │ │ │ │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二│ │




│ │ │ │ │十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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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