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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