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認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6號
SLDV,107,重訴,176,201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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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反訴原告  孫潤本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反訴被告  孫中榮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仟零貳拾捌萬貳仟
陸佰伍拾柒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
零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日即107 年5 月15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
率,新加坡幣:22.59
一、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
  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二、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二項:新加坡幣897,860 元×22.59 =
  新臺幣20,282,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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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