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56號
SLDV,107,重訴,156,2018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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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江成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顯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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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