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江成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顯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