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1號
SLDV,107,訴,441,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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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劉吳翠英
被   告 洪虹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369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訴, 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 ,而未為補正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 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之刑事 訴訟法第490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詳如告訴狀及起訴 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另於狀末記載「理由容 候補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茲原告雖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起訴狀記 載上開請求,然依其狀載內容以觀,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 付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且亦未載明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之項目及金額,與所依據之事實、證據,是其起訴之 程式為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3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及 居所,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 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此 外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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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