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7號
SLDV,107,訴,287,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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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陳杏美 
      林宏達 
      林孝瑾 
      林孝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延生陳勝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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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