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被 告 林宜蓁
江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7 年3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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