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06號
SLDV,107,訴,1206,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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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
被   告 王威驊(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陳宇芃(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顧怡婷(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芳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 20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9 頁)。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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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