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28號
SLDV,107,訴,1128,2018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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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趙樹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參與被告所設置之電腦線上遊戲RF-online 線 上遊戲所生糾紛為請求,被告抗辯有兩造間所定「線上遊戲 服務提供契約」第21條第2 項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見本院 卷第38至41頁),並聲請移送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原告就本件有前開合意 管轄約款之適用並不爭執,亦聲請移送臺北地院。揆諸首揭 說明,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兩造所為移轉管轄 聲請尚無不合,自應許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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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