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2號
SLDV,107,補,952,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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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黃子芩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黃吳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 萬4,840 元(計算
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4,3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建物之面積78.71 平方公尺×0.30
25×相鄰同類型且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房地)實價登錄單價31萬
1,000 元/ 坪=740 萬4,8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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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