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1號
SLDV,107,補,951,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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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張徐惠慈
被   告 徐惠國 
      徐惠群 
      徐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96 萬8,80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萬5,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70/100000)
  及其上同段623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前揭房地位處、
  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近期交易價格約為27.8萬元/ 坪【計
  算式:(28.7+26.9 )÷2=27.8】,而前揭房地之總面積為
  44.26 坪【計算式:主建物面積86.99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面積12.94 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面積6540.47 平方公尺×70
  9/100000=146.3平方公尺=44.26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市價約為1,230 萬4,280 元【計算式:278,
  000 元×44.26 坪=12,304,280 元】。
二、臺北市○○區○○段0○段00000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前揭建物位處、
  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房地近期交易價格約為41.3萬元/ 坪
  【計算式:(47.7+39.2+37)÷3=41.3】,衡以國稅局對於
  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 比7 ,計
  算建物單價為12萬3,900 元/ 坪,而前揭建物之總面積為33
  .51 坪【計算式:主建物面積101.19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
  積9.58平方公尺=110.77 平方公尺=33.51坪】,市價約為41
  5 萬1,889 元【計算式:123,900 元×33.51 坪=4,151,8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及其上
  同段71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前揭房地位處、
  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近期交易價格約為18.4萬元/ 坪,而
  前揭房地之面積為29.96 坪【計算式:99.04 平方公尺=29.
  96坪】,市價約為551 萬2,640 元【計算式:184,000 元×
  29.96 坪=5,512,640元】。
四、合計為2,196 萬8,809 元(計算式:12,304,280元+4,151,8
  89元+5,512,640元=21,968,8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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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