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張徐惠慈
被 告 徐惠國
徐惠群
徐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96 萬8,80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萬5,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70/100000)
及其上同段623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前揭房地位處、
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近期交易價格約為27.8萬元/ 坪【計
算式:(28.7+26.9 )÷2=27.8】,而前揭房地之總面積為
44.26 坪【計算式:主建物面積86.99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面積12.94 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面積6540.47 平方公尺×70
9/100000=146.3平方公尺=44.26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市價約為1,230 萬4,280 元【計算式:278,
000 元×44.26 坪=12,304,280 元】。
二、臺北市○○區○○段0○段00000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前揭建物位處、
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房地近期交易價格約為41.3萬元/ 坪
【計算式:(47.7+39.2+37)÷3=41.3】,衡以國稅局對於
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 比7 ,計
算建物單價為12萬3,900 元/ 坪,而前揭建物之總面積為33
.51 坪【計算式:主建物面積101.19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
積9.58平方公尺=110.77 平方公尺=33.51坪】,市價約為41
5 萬1,889 元【計算式:123,900 元×33.51 坪=4,151,8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及其上
同段71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前揭房地位處、
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近期交易價格約為18.4萬元/ 坪,而
前揭房地之面積為29.96 坪【計算式:99.04 平方公尺=29.
96坪】,市價約為551 萬2,640 元【計算式:184,000 元×
29.96 坪=5,512,640元】。
四、合計為2,196 萬8,809 元(計算式:12,304,280元+4,151,8
89元+5,512,640元=21,968,80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