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李榮慶
被 告 胡智媛
張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