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0號
SLDV,107,補,900,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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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李榮慶 
被   告 胡智媛 
      張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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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