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5號
SLDV,107,補,865,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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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朱素芬 
      朱慧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朱正忠 
      朱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陸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元,第二項、第四項則係因定期
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
定,應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第二項、第四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合計為伍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元【計算式:(10200+1157
0)×2×12×10=5224800),以上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標的金
額及價額總計為伍佰捌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元【計算式:674870
+5224800=58996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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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