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朱素芬
朱慧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朱正忠
朱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陸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元,第二項、第四項則係因定期
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
定,應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第二項、第四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合計為伍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元【計算式:(10200+1157
0)×2×12×10=5224800),以上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標的金
額及價額總計為伍佰捌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元【計算式:674870
+5224800=58996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