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9號
SLDV,107,補,859,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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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羅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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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