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14號
SLDV,107,補,814,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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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易厲生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
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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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