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陳理賢
特別代理人 陳怡雯
上列原告因與張秀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