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黃覺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壹萬伍仟玖佰肆
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
補繳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