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72號
SLDV,107,聲,172,201808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Hammer Capital Consulting Limited(即黑馬資
      本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珊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7號),聲請為相對人選任
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江昱勳律師於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預先墊付選任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所需報酬費用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 ,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 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迄今尚未解散,非無續行訴訟之可 能及實益,為免訴訟久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 定,聲請選任別代理人,伊願墊付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 需費用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主關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固有相 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可稽。而相對人之章程並未另規 定清算人,且其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自應由董事為清算 人。依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表可知,相對人之董事僅剩何建 忠一人,惟何建忠主張其實際上已非相對人之董事,並已於 民國106年9月28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訴訟,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402號受理在案等情,有民 事起訴狀、陳報狀可佐,亦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證屬實 。是何建忠客觀上已難認會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則其 自不宜代表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故相對人 於本件訴訟中並無適宜之法定代理人可為合法應訴,而有選 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堪認定。據此,本件聲請人為相對 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依臺北市 律師公會提供之名冊以函徵詢律師之意願後,江昱勳律師先 具狀向本院陳明願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其提出之



107 年6 月15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爰選任江昱勳律師為 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87 號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 保障相對人訴訟上之權益,並利於訴訟之進行。另關於江昱 勳律師受任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費用,經本院審酌本案之 案件繁雜程度、審理可能所需時程等,認暫定以新臺幣3 萬 元為適當,茲命聲請人墊付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1/1頁


參考資料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