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楊耀賓
代 理 人 吳佩芳
相 對 人 李建興
李建發
前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褱
相 對 人 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美騏
代 理 人 楊紀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業經當事人即相對人李建 興、李建發同意,據有107 年7 月17日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 通知紀錄表為證,而聲請人係該事件之受告知人,有法律上 利益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 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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