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蓮蓉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蓮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 免責,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14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 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清算事件卷宗、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36號清算事件卷宗、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免 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 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