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5號
SLDV,107,消債更,35,2018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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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債 務 人 黃大富即黃謙瑜即黃嵩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107 年4 月18日、107 年7 月19日分別陳報自104 年1 月借住臺北市之朋友家中,於104 年6 月起搬至臺中市之朋友 家中,並於106 年搬回臺中媽媽家中。請詳述各階段之居住地 址。
2.說明債務人於良績、澄品、昇技之任職期間各為何?並將於良 績、澄品之獎金列入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3.請就本院107 年7 月2 日裁定附件第4 點後半段說明之。4.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104 年8 月至 106 年7 月)內實際收支狀況,及本院107 年7 月2 日裁定附 件第9 、10點所示修正,並重新提出(須與聲請狀所提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同一格式,而非僅以陳報狀內容記載)。



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定期赴醫院回診?並提出最近半年所有醫 療費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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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