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1號
SLDV,107,消債更,111,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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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債 務 人 柴宛強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及配偶、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2、債務人民國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名下機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
8、按時間順序,製作表格記載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每 日工作地點、時間及當日收入金額,如有薪資袋或薪資簽收 紀錄亦應予留存或拍照,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9、分別提出債務人、配偶、受扶養人自105年5月7日起迄今,受 領社會補助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10、陳報債務人前配偶王素玲之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受 扶養人柴○○(18歲)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陳報受扶養人鄭○○(17歲)父鄭青松之收入狀況,如何與 債務人配偶孫珍珍分擔其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2、債務人配偶孫珍珍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 、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 並提出自105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 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13、提出受扶養人柴○○(6歲)應受早療之證明文件。14、應受扶養人共三人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 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
15、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每月生活費為新臺幣(下 同)20,388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600元,通信費606 元,衣著費500元,日用1,000元,商業保險費3,258元,水 電瓦斯費1,337元,租金6,951元,第四台及電話136元),3 名受扶養人生活費則為每人14,000元,故4人合計為62,388 元。已超過以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 (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 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計算之57,540元。又受扶養人柴 ○○(18歲)、鄭○○(17歲)於大學畢業後即有謀生能力 ,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 同意撙節生活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並於柴○○(18 歲)、鄭○○(17歲)大學畢業後剔除其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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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