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77號
SLDV,107,抗,77,201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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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7號
異 議 人 富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州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
28日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7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 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前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 第607 號裁定提起抗告,因已逾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本院 遂於107 年5 月28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77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認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依首揭規定,屬不得再為抗 告之事件,惟異議人仍得向本院提出異議。然查,異議人之 異議狀僅記載異議之旨,而未具理由;又異議人前揭抗告確 已逾期而不合法,原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並無違誤 ,是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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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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