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215號
SLDV,107,抗,215,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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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5號
抗  告  人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抗  告  人 石英慧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7 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分別於107年7月20日、2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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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