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抗字第二○一號
抗 告 人 張介玉
代 理 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相 對 人 陳鴻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六日本院一○七年度司拍字第二七四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八百八十 一條之十七亦有明文規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 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 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 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 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 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 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裁定參照)。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同年十二月六日,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同 年九月九日向相對人借用四十五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詎抗告人屆期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 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暨借據、借 據、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素不相識,更無金錢往來, 抗告人並未向相對人借貸任何款項,抗告人提出之土地、建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暨借據 、借據、本票等文件,其上簽名筆跡與抗告人親簽筆跡明顯 不符,印文亦非合法申請印鑑證明之印章,應屬形式不備, 無法確認債權存在,相對人所為聲請不應准許。為此提起抗
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暨借據、借據、 本票等件影本為憑。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 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是原裁定經形式上審查 後,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至抗告 人所述本件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 押借款契約書暨借據、借據、本票等文件係遭他人偽造一節 ,事涉兩造間有無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存在,核屬實體事項之 爭執,抗告法院於本件非訟程序中本不得審酌,抗告人應另 循訴訟途徑以資救濟,自不得僅以抗告程序予以爭執,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 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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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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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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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 │淡水區 │新興 │ │583 │建│9,944.54 │0000000分之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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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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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範 圍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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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8 │新北市淡水區新│新北市淡水區新│鋼筋混凝土造│10層:19.72 │陽台:2.51 │全部 │ │
│ │ │春街126 巷7 號│興段583地號 │17 層樓房 │ │ │ │ │
│ │ │10樓之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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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
│新興段6077建號,1,342.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7 │
│新興段6082建號,2,7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
│新興段6083建號,17,345.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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