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聲 請 人 姚彩君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萬順死亡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若已入籍我國,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三、被繼承人兄弟姊妹黃萬達、黃萬利、黃素梅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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