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7年度,9號
SLDV,107,司聲繼,9,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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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
聲 請 人 姚彩君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萬順死亡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若已入籍我國,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被繼承人兄弟姊妹黃萬達黃萬利黃素梅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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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