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國才
相 對 人 岳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岳美育分別於民國97年6 月19日及98 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76 萬元及180 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為127 年6 月18日及128 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岳美育自97年6 月20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合計 1,38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第三人 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禾田四季傳媒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禾田四季公司)邀同岳美育為連帶保證人於104 年 3 月16日向伊借款8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 違約金。詎岳美育及禾田四季公司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借據、消費者貸款借 款條件變更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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