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周昆翰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 周惠娟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 游淑惠律師即周惠如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昆翰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周惠娟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郭國泰即周陳秀容、周惠如之繼承人、郭峻豪即周陳秀容、周惠如之繼承人、郭峻廷即周陳秀容、周惠如之繼承人、游淑惠律師即周惠如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昆翰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周惠娟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游淑惠律師即周惠如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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