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12號
SLDV,107,司執消債清,12,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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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楊士民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楊士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6 年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易於變價之財產,有債 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 本院106 年消債清字第23號卷第18頁)。因債務人並無清算 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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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