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80號
SLDV,107,司促,998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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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綵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伍萬陸仟零柒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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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