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67號
SLDV,107,司促,9967,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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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莎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莎菲於民國93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7年07月0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47,679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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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