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93號
SLDV,107,司促,9893,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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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大德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大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95年11月1 日死亡。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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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