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59號
SLDV,107,司促,9859,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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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寶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逾期延滯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朱寶美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即違
  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朱寶美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
  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5,42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新戶
  謄,合併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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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