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49號
SLDV,107,司促,9749,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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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姵筠即劉少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勝騏
一、債務人劉姵筠即劉少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肆仟陸
  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姵筠即劉少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柒
  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劉姵筠即劉少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闕勝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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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