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姵筠即劉少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勝騏
一、債務人劉姵筠即劉少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肆仟陸
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姵筠即劉少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柒
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劉姵筠即劉少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闕勝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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