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36號
SLDV,107,司促,9736,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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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石惠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有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守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山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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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