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45號
SLDV,107,司促,9645,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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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
  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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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