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即借款人)陳思伶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
邀同案外人張甄茹即張白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案外人
陳思伶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案外人陳思伶於本教育
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60,978元、42,878
元、42,385元、32,385元、42,385元、42,385元、42,405及
42,405元,並約定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
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加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陳思伶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4年12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08,995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張甄茹即張白雪(即原連帶保證人)已於103年7
月10日辭世,債務人陳思蓓既為上開案外人之繼承人,且未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
1153條,債務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及繼承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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