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60號
SLDV,107,司促,10960,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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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澄泓即賴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叁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096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澄泓即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392797│冠宏   │8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澄泓即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1983 │冠宏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澄泓即賴冠宏於民國106 年01月09日向債權
     人借款4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1月09日起至
     民國111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 年08月21日止累計417,271 元正未給付,
     其中392,797 元為本金;23,181元為利息;1,293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二) 債務人賴澄泓即賴冠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
     05日止累計86,099元正未給付,其中81,983元為消費
     款;4,116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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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