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澄泓即賴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叁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096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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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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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澄泓即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392797│冠宏 │8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澄泓即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1983 │冠宏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澄泓即賴冠宏於民國106 年01月09日向債權
人借款4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1月09日起至
民國111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 年08月21日止累計417,271 元正未給付,
其中392,797 元為本金;23,181元為利息;1,293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二) 債務人賴澄泓即賴冠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
05日止累計86,099元正未給付,其中81,983元為消費
款;4,116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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