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44號
SLDV,107,司促,1054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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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黃欐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浩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拾玖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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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