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68號
SLDV,107,司促,10468,201808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三二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