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光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