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玉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螺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