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00號
SLDV,107,司促,10200,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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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鄒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叁仟陸
  佰捌拾貳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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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