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鄒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叁仟陸
佰捌拾貳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