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30號
SLDV,107,司,30,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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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司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代勝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
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六十元〔計算式:6 股×10元(聲請人主張收購股價價格乘以股
數)=60),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用五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八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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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