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4號
SLDV,107,司,24,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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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竹中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日商普利司通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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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普利司通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