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19號
SLDV,106,重訴,319,2018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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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錦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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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