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唐敬傑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唐隆生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捌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