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21號
SLDV,106,訴,1521,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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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21號
原   告 張麗雲
被   告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芳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我所聲請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96年度執全字第1568號假扣押執行 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因被告良澔科技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良澔公司)遭到扣押新臺幣(以下未 標明幣別均同)3,000 餘萬元,我曾與訴外人林明珠律師協 調扣押之金額,我有同意先減至605 萬元,林明珠復告訴我 被告同意賠償400 萬元,由我撤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三峽分公司(下稱合庫北三峽分行)以外現金存款 之扣押,林明珠再告知我合作金庫北三峽分行所扣押411 萬 4,557 元之範圍,經被告承諾賠償300 萬元,請我將扣押範 圍更改為305 萬3,160 元,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其 所同意給付之300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主張被告有同意賠償300 萬元之事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曾於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同意給付300 萬元,自應由原告 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原告前因訴外人其夫蘇財印遭訴外人劉兆祺駕駛曳引車過 失撞及而死亡(下稱系爭車禍事件),由原告、訴外人蘇 郁惠、蘇郁晴蘇讚龍蘇陳甚(下合稱債權人,如單指 其中1 人,逕以其名稱之)向被告良澔公司、訴外人陳俊



安、義振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義振公司)及劉兆祺(下合 稱債務人,如單指其中1 人,逕以其名稱之)於96年4 月 4 日向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經新北地院於同年月9 日以 96年度裁全字第2373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 債權人分別供擔保後就債務人之財產於378 萬9,548 元、 62萬3,368 元、72萬7,720 元、45萬1,336 元、46萬5,88 6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權人於同年月27日持系爭假 扣押裁定向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於 同日以板院輔96執全廉字第1568號執行命令禁止被告良澔 公司收取對合庫北三峽分行之存款債權,扣押範圍為 605 萬7,858 元及執行費4 萬8,463 元,經合庫北三峽分行向 新北地院陳報被告良澔公司之存款債權為411 萬4,557 元 ;又新北地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扣押被告良澔 公司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帳 戶內之美金18萬4,147.19元,折合新臺幣為610 萬 6,321 元;嗣經被告良澔公司於同年5 月16日具狀向新北地院民 事執行處主張就扣押之上開帳戶金額部分已逾保全金額之 範圍,聲請就逾越該金額部分對其他第三人執行,應予撤 銷;且債權人於96年5 月18日亦以民事陳報狀陳報因系爭 車禍事件尚在鑑定,責任歸屬未定,為免日後責任僅歸屬 於義振公司、劉兆祺,若僅查封被告良澔公司美金存款, 而未查封義振公司、劉兆祺財產,則查封將無實質意義, 是債權人主張就①義振公司與劉兆祺、②被告良澔公司與 陳俊安之財產,各假扣押查封債權金額(605 萬7,858 元 )及執行費(4 萬8,463 元)之二分之一,即各查封 305 萬3,160 元;債權人又於同年月23日以民事陳報二狀陳報 就被告良澔公司於合庫北三峽分行之存款於305 萬 3,160 元範圍內為查封,超過部分請法院撤銷查封。再債權人就 系爭車禍事件提起本案訴訟,經新北地院96年度重訴字第 409 號判決劉兆祺、義振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25 萬9,23 3 元、蘇郁惠21萬196 元、蘇郁晴新28萬2,106 元、蘇讚 龍23萬3,320 元、蘇陳甚25萬5,702 元,及均自96年8 月 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其 餘之訴駁回。債權人及劉兆祺、義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84號判決駁回上訴。債權 人及劉兆祺、義振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198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本案訴訟)。 被告良澔公司復於100 年7 月13日以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 定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新北地院99年度司全 聲字第243 號裁定撤銷系爭假扣裁定關於陳俊安、被告良



澔公司部分;並經新北地院於同年月19日以板院輔96執全 廉字第1568號執行命令,撤銷96年4 月27日板院輔96執全 廉字第1568號執行命令;債權人另於同年9 月6 日向新北 地院提出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內容略以本案訴訟業已 終結,及新北地院以99年度司全聲字第243 號准予撤銷陳 俊安、被告良澔公司部分裁定,已無繼續實施假扣押強制 執行之必要等節,業經本院調取新北地院96年度裁全字第 2373號、96年度執全字第1568號、99年度司全聲字第 243 號、100 年度司全聲字第112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上開事 實,應可認定。
(二)原告雖主張被告曾經承諾要給付300 萬元,原告才同意將 扣押金額減至305 萬3,160 元云云,惟查,原告主張被告 是否承諾給付一定款項一節,先主張:被告先承諾要賠償 40 0萬元,原告同意假扣押之金額減至605 萬元云云,然 被告良澔公司曾於96年5 月16日具狀向新北地院民事執行 處主張就扣押金額已逾保全金額之範圍,聲請就逾越該金 額部分(即605 萬7,858 元)對其他第三人執行,應予撤 銷;而原告則於同年月18日以民事陳報狀主張就被告良澔 公司與陳俊安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債權金額為305 萬3,16 0 元等節,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並未曾於系爭假扣押執 行程序主張對被告良澔公司與陳俊安之財產扣押金額先減 至605 萬7,858 元;其次,96年5 月18日民事陳報狀、同 年月23日陳報㈡狀為林明珠所撰擬,並由林明珠傳真予原 告,由原告及其他債權人同意簽名,在傳真稿中註明「同 意發出傳真」回傳給林明珠林明珠再製作正式訴狀遞送 法院,民事陳報狀記載「責任歸屬尚未確定」,應係考量 由劉兆祺、義振公司這組債權人或由陳俊安、被告良澔公 司另組債權人負責賠償,尚屬未定,有必要同時查封兩組 債務人之財產,並考量預定請求金額為600 多萬元,然獲 判勝訴金額通常較低,請求假扣押金額範圍如過高,日後 亦有遭受債務人求償之風險,因此,就兩組債務人各查封 債權額(預定起訴金額)之二分之一,以兼顧債權之確保 ,並降低日後反遭請求不當查封損害賠償之風險;另被告 良澔公司於系爭假扣押執行階段,應係查封金額超過債權 額甚多,被告良澔公司遂提出異議,經執行法院通知債權 人表示意見,原告及其他債權人遂提出民事陳報狀、民事 陳報㈡狀,與被告良澔公司有無承諾要給付300 萬元,應 無關聯;依林明珠作業習慣,如接獲對造當事人願意賠償 或和解之承諾訊息,會轉知本造當事人是否接受,如接受 即會簽立和解協議書,如不接受,不可能單憑對造片面訊



息即自動變更假扣押金額範圍等情,業據林明珠提出民事 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8-169 頁),足認本件被 告並未於系爭假扣押執行階段向原告承諾願意給付300 萬 元,使假扣押之金額範圍縮減至305 萬3,160 元,原告及 其他債權人應係考量假扣押之實際金額,業已逾系爭假扣 押裁定之金額,因被告良澔公司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就超逾 部分撤銷外,並衡酌將來可能遭到債務人請求不當查封損 害賠償,因而提出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將對於被 告良澔公司、陳俊安之扣押金額縮減至305 萬3,160 元, 倘被告曾於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承諾願意給付300 萬元, 且經原告同意,何以兩造未於系爭假扣執行階段簽立任何 和解文書,原告又何以於本案訴訟仍對被告良澔公司及陳 俊安請求賠償一定金額,均與常理不合,原告並未舉證證 明被告曾有承諾賠償300 萬元予原告,其主張被告曾於系 爭假扣押執行事件承諾賠償300 萬元云云,顯屬無據。(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其承諾履行給付300 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聲請本院 調查證人林明珠一節,本院認林明珠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已 敘明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提出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 之緣由,本院認已無重覆再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另原 告主張臺灣高等法院通知補繳訴訟費用,訴外人沈志成律 師具狀撤回假扣押,請求本院再予調查云云,本院認與本 件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關聯,並無再為調查之必要,附此 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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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