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翁啟銘
訴訟代理人 翁進文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傅琨翔
被 告 傅國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①確明聲明一、三所載拆除、騰空地上物之請求權基礎。②確明聲明三所載挖掉水泥、地基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③就聲明一部分,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14 號判決認定之事實,提出連柏公司就地上物有處分權之證據。④說明本件係基於租約屆期,抑終止為請求?如認係終止,係終止何期間或何未定期間之租約?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①說明聯柏公司與連柏公司係二不同公司,抑為同一公司,及其理由。②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14 號判決認定之事實,說明原告聲明一所載地上物「現」處分權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據,如處分權人為自然人,連柏公司依何法律關係占有該地上物?「現」供如何使用?並提出相關法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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