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姚進行
即再審原告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即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 萬2,53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